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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行政复议机构的改革
【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的准司法程序。推进行政复议机构的改革在目前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机构本身,复议人员的产生和资质,机构活动的原则等方面。
【关键词】行政复议;过滤纠纷;可信任政府;专业化
一、行政复议机构的现状与缺陷
(一)复议机构无独立地位
从立法层面来看,根据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复议法》的立法体例可知,该法共分为七章,除了第一章的总则,第七章的附则外,从第二章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起,其基本遵照推动行政复议进程发展的顺序分别设置了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四节。整部法规既未给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复议机构设置单独的章,也不见其在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中下设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复议机构的节。其立法体例无法体现作为享有行政复议权的复议机关及其复议机构的主体地位。
从制度运行的层面来看,首先,“一般认为,复议机构是复议的机关内部具体复议工作的办事机构。复议机构是无独立复议权的,不是一级有权机关,不可以独立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复议机构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但复议机构只是接受复议机关的委托从事活动,复议决定只能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
”[1]其次,即便复议机构依法享有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事实上的资格,但其也只是仅限于对复议案件提出意见而已,其并无法律上的决定权,其意见只有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才有可能被实际采纳。
(二)复议机构滞后的复议观念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同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利救济的路径。只是前者是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的方式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罢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行政复议性质的理解却出现了“本末倒置”的局面――认为行政复议主要是一种内部监督制度。”诚然,谁都不能否认行政复议的过程是一个对行政行为纠错的过程,但是其立法的根本意旨更在于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与纠纷的及时解决。诚然,观念的错误必将带来行动上的失误与草率。
(三)复议机构工作方式不透明
“既然行政复议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那就必须在程序上体现公开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展开辩论,这是任何解决争议的机制必须遵循的程序。”“由于书面复议制不传唤当事人,复议过程不公开,当事人不能行使言词辩论的权利,也很难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充分发挥复议机关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有一定限制,不利于彻底、有效地解决争议。”
(四)复议人员的产生与组成欠科学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它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内部职能机构,其中的复议人员即属于公务员序列,通过《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主要是通过以下五种方式产生的:委任,选举,任免,考用,聘用。而复议人员又多半是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方式而加入到公务员的序列中的,其专业素质如何,是否受过全面的法学教育,是否熟****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清楚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运作与立法意旨等等,答案不得而知。因而在我
国,“由于对行政复议性质及功能的片面认识,使得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资格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大凡普通的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从事行政复议工作。”[2]其后果是行政复议质量的低劣。
二、完善行政复议机构队伍建设的举措
(一)各级复议机构独立化,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