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鲟龙科技无间道
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了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鲟龙科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这是自2012年7月27日,鲟龙科技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后再次报送的申报稿。
招股书显示,鲟龙科技于2003年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斌,注册资本6105万元,主营业务为鲟鱼全人工繁育、生态健康养殖、鱼子酱及鲟鱼其他制品的加工和销售。此次,鲟龙科技拟发2035万股登陆创业板市场,发行后总股本为8140万股,保荐人由原来的信达证券更换为国泰君安证券。
按理说,鲟龙科技两年前IPO过会被否决后,再次申报创业板上市,应该已经纠正了两年前被否决时因与湖南省资兴市良美鲟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资兴良美”)的关联交易比重过大的问题。
鲟龙科技《招股说明书》“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却显示,公司与第九大股东资兴良美之间存在一起合同纠纷的诉讼。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资兴良美与鲟龙科技对簿公堂呢?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查阅法院判决书显示,资兴良美提交证据称,2012年鲟龙科技IPO时资兴良美曾为帮助鲟龙科技上市造假而解除双方的合同以应付证监会的核查。股东如此自暴家丑到底是为什么呢?
解除合同为上市
2014年8月6日,浙江高院下发了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定书,支持鲟龙科技要求解除与资兴良美的《收购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资兴良美作为鲟龙科技的第九大股东,%,,若鲟龙科技成功上市,其也将赚得盆满钵满。
而资兴良美与鲟龙科技的合同纠纷不仅进行了两审,在二审判决后资兴良美还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根据资兴良美申诉时称,鲟龙科技要求解除《收购协议书》致使其损失超过上亿元,而当初鲟龙科技要求与资兴良美解除合同的初衷是为了让资兴良美配合鲟龙科技上市。
根据浙江杭州中院于2013年11月12日下发的(2013)浙杭商终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二审期间,资兴良美向法院提交公证书一份,欲证明鲟龙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就解除合同表明真实意思及其解除合同是因为上市的原因。但鲟龙科技却辩称,无法确认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因为资兴良美公司没有养殖记录,抽样比例有分歧,无法履行合同才需要解除合同。法院对资兴良美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那么说,鲟龙科技当初要求解除与资兴良美合同的真实意图是因为上市的原因。
资兴良美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2013)湘郴资证字第391号公证书(下称“391号公证书”),欲证明鲟龙科技为上市提出解决方案并以邮件的形式告知资兴良美,鲟龙科技提出为上市要么转让资兴良美公司的股权,要么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鲟龙科技并将证监会的要求转发给资兴良美,要求资兴良美公司予以配合。
鲟龙科技则辩称,391号公证书与要求解除《收购协议书》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资兴良美所要证明的对象。鲟龙科技上市审核没有通过的主要原因是2010年底和2011年初与资兴良美之间依据2010年10月10日《鲟鱼买卖合同》而产生的7-8龄鲟鱼的关联交易,与涉案的《收购协议书》无关联性。法院对于391号公证书认定为与解除《收购协议书》的案件无关联性不予认定。但从公证书的内容来看,这是非常明显的与解除协议有关的直接原因。
资兴良美向法院提交的另一组证据显示,(2013)湘郴资证字第392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