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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oc

上传人:zbggqyk171 2015/9/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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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分析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这项内容。本文主要分析研究了修订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含和意义、界定、诉讼阶段与排除机关、启动程序等几个关键环节,加深了对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
【关键词】新修订;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获通过。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的确立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意义重大。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及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诉讼时所采用的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而不是非法获得,非法获得的证据将予以排除。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指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证据来源做了明确的规定,其证据必须在合法途径下,符合法定程序方能生效,任何采用胁迫、暴利、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标志着我国已经通过立法规范了证据的收集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完善的重要一步。[1]这重要的一步不但贯彻落实了宪法精神,而且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有效的规范了侦查人员的行为,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维护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规则的确立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十分有利。[2]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与排除机关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不限于审判阶段,而是在侦查阶段也可用于证据的排除,起诉阶段同样适用这一规定。基于不同的排除阶段,排除机关也有所差别。美国在证据排除的阶段和机关仅限于审判阶段和法官,相比而言我国关于证据排除显得更加灵活,可操作性强。这样做,可使非法证据在审判前就已经排除,提高了诉讼效率。[3]但是,如果说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确认,是中国法律体系赋予的职责。那么侦察机关是依据什么排除非法证据呢?从实际操作看,非法证据的取得是由于证据搜集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过程,这里的证据搜集人员主要指侦查人员。也就是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实质是侦查人员排除自己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收集的证据,似乎不合逻辑也不合情理。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其根本目的就是监督约束证据搜集人员的行为,而现在却出现了侦查人员自己监督自己的不合理现象,不能不说是新法的瑕疵。此外,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应贯彻程序法定原则,也就说排除非法证据应在一定的程序下进行。但是,新法却没有规定如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进行,这使司法人员对证据的非法性确认和排除陷入茫然,难以操作。诸如此类不足尚需明确的立法解释予以补充。
三、我国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第56、57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清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是一种关于非法证据证明方式的规定。此外,检方也有证明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方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检方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即检方不仅能够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而且还要说明其证据与被告人罪行之间的关系,所提证据能够最终成功证明被告罪行的成立。证据应当是合法的。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