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理范围内对进入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实施召回的管理活动。
(缺陷食品召回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获悉食品存在缺陷时,以有效的方式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避免或者减少其所产生健康损害后果的行动。
本规定所称的缺陷食品召回,不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已上市但不存在缺陷的食品进行撤回,或者将尚在其控制范围的缺陷食品进行撤回的行动。
(分步实施)
缺陷食品的召回将根据食品的可溯源程度,分种类、分步骤地开展实施。
(实施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负有召回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责令召回的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并承担缺陷食品召回、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在本市的,由其负责对该缺陷食品的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不在本市的,由在本市最上游的经营者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缺陷食品在本市的经营者有两个或者以上的,由其共同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其他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由于后续的销售、储运等环节的责任导致食品产生缺陷的,由相应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该缺陷食品的召回。
(监管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本市流通、消费环节缺陷食品的召回实行监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本区域内缺陷食品召回的具体监管工作。
对于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要求,由本市食品生产者负责实施的缺陷食品召回的有关事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协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
监督企业实行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直接向国外进口缺陷食品的经营者不在本市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监管部门。
对进口的缺陷食品实施召回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听取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意见。
第二章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机构和人员)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召回管理事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聘请专家组成食品召回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缺陷食品召回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技术评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缺陷食品召回监管的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受理审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有关召回文件。
(二)发布责令召回令。
(三)组织专家对缺陷食品召回事项进行技术评价。
(四)组织各区县开展缺陷食品召回的各项具体监管工作。
(五)与缺陷食品召回有关的其他工作。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缺陷食品召回监管的职责包括:
(一)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在监管中发现的缺陷食品有关情况,并提出召回建议。
(二)追踪缺陷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
(三)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行动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销毁召回的缺陷食品。
(五)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开展的缺陷食品召回的其他有关工作。
(食品召回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食品召回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召回行动实施前,对是否属于缺陷食品进行技术评价。
(二)召回行动实施前,对缺陷食品的级别进行技术评价。
(三)召回行动实施前,对拟实施召回的层面进行技术评价。
(四)召回行动实施后,对召回行动的效果进行技术评价。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交给的其他技术评价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认为有必要进行技术评价的缺陷食品召回事项,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价。评价结论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召回事项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技术依据。
(缺陷食品判定条件)
下列食品属于缺陷食品:
(一)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
(六)违反保健食品管理规定的食品。
(七)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食品。
(八)非法添加药物及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