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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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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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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99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 月4 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和跨地区合作项目的招标投标,由本省主投资方住所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其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或者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等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内办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条例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一)需要统筹安排的基础设施的项目总承包;
    (二)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建设工程和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勘察和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