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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培训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安全法新解
目录
一、食品安全法的演进
二、监管主体
三、食品安全标准
四、责任主体
五、食品生产许可
六、质量管理要求
七、特殊食品
八、食品进出口
九、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一、食品安全法的演进
1、“食品安全”的概念
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发展安全。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
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法》的演进阶段
(1)萌芽时期(1949-1963),1950年卫生部设立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构-药品食品检验所,正式开始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品标准。卫生部门颁发了一些规章,这一阶段只是对由食品引起的疾病进行管理,没有形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监管比较简单。
(2)发展阶段(1964-1979),1964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标志我国食品卫生管理进入全面管理阶段。到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标志我国食品管理法制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3)成熟阶段(1981-2009),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趋向成熟阶段,主要表现为从《食品卫生法(试行)》到《食品卫生法》颁布,再到《食品卫生法》的不断修改完善,最终《食品安全法》出台。这一阶段,我国的食品监管法制化最终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式形成。
(4) 完善阶段(2009-)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进入新一轮的完善阶段,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将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管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使用范围【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
得许可。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三十九条】
明确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
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
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区别对待【三十六条】
加强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等同与食品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但要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即: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内容中最基本的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新的食品原料的许可【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