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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义务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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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义务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10/3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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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义务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7年5月22日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汪光焘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股份制、私营等各类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公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义务兵的征集、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各级兵役机关、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计划、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公安、人事、劳动、物价、教育、卫生、粮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公民增强国防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第二章征集第五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应征条件的公民,均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六条在市、区、县(市)征兵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级兵役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义务兵的征集工作。第七条当年征兵条件、征兵数量、城乡比例、完成时限应当按照上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征兵命令执行,各级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条件。第八条凡在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区、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领取《公民兵役登记证》。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城市包括高中、技校、中专,农村包括初中以上学校),应当按照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做好本辖区适龄公民和应届毕业学生的兵役登记。第十条适龄公民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参加兵役登记的,由其直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领取《公民兵役登记证》。第十一条在征兵期间,除国家统一组织的招工、招干、招生外,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的招工、招干和招生,应当服从征兵需要,优先保证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服兵役。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鼓励和支持适龄公民依法服兵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依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第十三条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组织进行应征公民的身体检查,并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保证体检质量。第十四条经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公民,应当按照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身体检查,并如实反映身体状况。第十五条应征公民参加体检,是农民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发给误工补贴,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奖金。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负责。应征公民的文化条件审查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第十七条区、县(市)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应征公民身体检查、政治和文化条件审查情况,择优确定服兵役的公民。兵役机关应当将确定服兵役公民的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八条新兵入伍后,经复查因身体、政治和文化等条件不合格退回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户籍,原工作单位应当予以恢复工作。第十九条兵役征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三章优待第二十条凡从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本市籍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待。第二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服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予以保留。义务兵本人及其父母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予以免除。农村划批宅基地时义务兵计入家庭人口。第二十二条义务兵家属从义务兵批准入伍之月起至批准退伍之月止享受优待金。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月计算;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年计算。第二十三条义务兵应征入伍前是城镇在职职工或个体工商业者的,其家属优待金每月不低于100元;应征入伍前是城镇无职业青年的,其家属优待金每月不低于80元;应征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其家属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标准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需要调整时,由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四条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筹集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解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以下范围、标准和方式进行筹集: (一)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的标准,每年九月份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部门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向职工所在单位收缴。(二)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年人均工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