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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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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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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修订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
(二)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
(三)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
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主要修订内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四)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五)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稿变化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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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点
原条文
新条文
注解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解决了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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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点
原条文
新条文
注解
(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的。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包涝宁卜啸袋古伶扶钒程铸撰社存又市阁扛囱辛只界园疙诅豪赫浊破揪掸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解读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变化点
原条文
新条文
注解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