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监督实施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草案)
修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无直接上位法,参照浙江辽宁立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各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使用“地方”提法不妥,下同
第三条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可以根据需要对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社会团体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法》第二条、二十七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进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实现
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进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
《审计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含直属单位,下同)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年度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第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