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法干警攻略】
民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编(10例)
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
[识记目标] 小结:
(1)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2)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形成权常见种类:撤消权(转变为“小”—同音)(不包括合同中债权人的撤消权)、抵消权(转变为“小”—同音)、追认权、解除权(转变为“姐”—同音)等。
(4)请求权和形成权相对应。
(5)请求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支配形成请抗辩
形单小小追姐权
请求形成相对应
请求时效除期间
[想象] (前两句)“支配”和“形成”请求去抗辩,因为自己形单影只,所以“小小”追上了他的“姐姐”,一同去行使权利。
[助记图]
“小小”“姐姐”
(1)形单影只——追姐姐(2)安慰(3)行使权利
[应用实例] (2000年试卷三第34题,多选)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解析] 答案为A、C、D,对于A项,是常见的形成权;对于B项,不需要追认就可发生法律效力,与监护人的意志无关,根据形成权的定义,可以知道不当选。对于C项“未作受赠的表示”,是默示方式的追认(即放弃的表示),是追认的特殊方式,当选。D项是比较典型的形成权。
。
[识记目标]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转化为“三家”—意义转换);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记忆方法] 《合同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欺胁损国家,恶意损三家
形式掩目的,损社会违法
《民法通则》:其中四项被《合同法》修改和包含,记:无限令
[应用实例] (2000年试卷二第5题,单选)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