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指导原则编号:□□□□□□□□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前言 1
二、适用范围 1
三、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2
(一)产品的技术资料 2
(二)产品的风险管理资料 6
(三)产品的标准 6
(四)注册单元划分原则 8
(五)检测单元划分原则 9
(六)产品的临床资料 10
(七)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10
四、参考文献 13
五、起草单位 14
附录I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注册产品风险管理要求 15
附录II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临床要求 20
附录III 腔内探头的临床试验方法 36
附录IV 临床适用范围表格 42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技术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43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件,一方面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超声诊断设备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准确、高效的评价,另一方面有利于指导企业规范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管理。
本指导原则系对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制造商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申请人/制造商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包括二维灰阶成像系统(俗称
“黑白超”)和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系统(俗称“彩超”),不包括血管内超声系统(IVUS)和眼科B超。其中,彩色血流成像系统由二维灰阶成像、频谱多普勒和彩色血流成像等部分构成。
三、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产品的技术资料
应当提供对设备及其部件进行全面评价所需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应包括对产品工作原理的概述。该部分内容应当包括:
,应包括所有组成部分,应给出有标记的图示(如图表、照片和图纸),清楚地标识关键部件/组件,其中包括充分的解释来方便理解这些图示。
,包括:
(1)控制设置范围
(2)缺省值(如果有)
(应包括所有应用部分,以及信号输入和输出部分)
,如腹部、浅表及小器官、外周血管、心脏、妇产科、经颅、经阴道、经直肠、经食道(心脏)等,必要时列表表示;
,至少包括:
(1)每个探头的类型(例如,机械扇扫、平面线阵、相控阵、凸阵、环阵等)和型号;
(2)每一探头的所有成像模式(如B模式、M模式、B+M模式、脉冲多普勒模式、连续多普勒模式、组织多普勒成像模式、能量多普勒、组织谐波成像、造影谐波成像、三维成像等),并对成像模式原理、临床应用价值进行介绍;
(3)探头在各单一模式和组合模式下的运行,包括但不限于:
a. 单元式探头的总体结构及换能元件和探头尺寸;
、尺寸及阵元总数;
、阵元间距及阵元排列方式;
(适用时);
、频带宽度和可变频率值。
(4)可以引起辐射场改变的所有操作控制,如:输出强度、脉冲重复频率、焦距、扇形开角、帧率、脉冲持续时间、扫描深度和取样区尺寸等;
(5)配接每一探头时的声输出公布和显示情况;
(6)所有其他应用的实现方法和临床意义(例如生理信号结合B型图像用于心脏检查);
(7)所有附件、配件的列表;
(8)拟配合使用的设备或部件,并应对接口进行描述。
应给出设备具有的通道数。
应有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患者或操作者的材料组成的清单,应提供所有材料的商标名称和基本成分名称(如聚乙烯、聚碳酸酯等)。应给出生物相容性评价情况。
提供说明软件开发生命周期和风险管理活动的文件。其中包括:
。
。其中包括:对硬件的要求、程序设计语言和程序大小以及软件功能要求。应当清楚地说明安全要求和风险之间的可溯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