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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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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离婚诉讼管辖
所谓"管辖"指的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离婚,原告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也即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原、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谁都愿意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涉及到诉讼成本、个人关系及地方保护的问题,所以确定管辖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谁更有利的问题。
一、级别管辖:离婚案件的第一审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军婚和涉外离婚也不例外。有的案件一审是在乡镇法庭审理,上诉是不是就到县法院了?其实不然,乡镇的法庭只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代表基层法院来行使审判的权力。法院的判决书盖的是基层法院的公章,它与直接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诉后二审也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下列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的身份关系,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法院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每件交纳50元;
,%交纳;
,按照2%交纳;
,%交纳;
,按照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