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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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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参保人员增加
 
 
单位参加保险人员分两类,一类为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新参保人员),另一类为在调人本单位时曾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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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人员增加
办理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非“农业”户口);
户口薄复印件(“农业”户口、外埠人员还需提拱)
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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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入人员增加:
办理所需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及相关材料。
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经办流程:已参保单位新增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及相关材料,社保中心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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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参保人员补缴
办理所需材料:
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补缴明细表;
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科补缴审批证明
①补缴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社会保险的;
②补缴社会保险时女满43岁、男满53岁的;
③农转工需补缴1999年6月以前社会保险的
补缴申请说明;
提供补缴人员补缴期间为本单位员工的相关证明及材料(需补缴1998年7月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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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报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4日办理
补缴要求:
需当日办理、当日缴费(现金或支票),否则系统将补缴数据视为无效,自动删除;
根据系统要求,每一单位每月只允许办理一次补缴业务;
补缴金额必须全额缴纳;
补缴业务必须经审批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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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流程:
当参保人员需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中心业务人员复核后,予以办理补缴业务并与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进行核对,参保单位持核对并签字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到同级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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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参保人员减少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减少或停止缴费:
指由本单位调出,转人其他单位或因各种原因停止缴费的正常缴费人员(如暂时无单位接收、失业人员等)。
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中心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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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市调动(转往外省)
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中心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并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帐户的记录予以封(转往外省需根据相关政策到财务窗口转移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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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1-4级的参保人员减少:
指发生工伤1-4级的参保人员只做失业保险减少的正常缴费人员。
所需材料:《工伤证》。
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经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失业保险减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