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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住宅专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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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住宅专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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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住宅专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鹰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2-02-18 00:00:00 | 点击:573 |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县(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月湖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
(四)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按现行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计算,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未配备电梯物业每平方米50元;已配备电梯物业每平方米80元。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由市建设部门定期公布,市房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七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管理中心代管。管理中心应当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
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九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交存的标准与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预(销)售商品房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买人。
预(销)售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业主提供的交纳维修资金的银行现金交款单,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