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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教室租赁协议
甲方(出借方): 向阳中学
乙方(使用方):上海市胜利学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学,推动上海市教育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校舍供乙方使用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使用场所
1、坐落地点:上海市向阳路228号
2、甲方供乙方使用的教室为行政楼三层至四层的教室(2301-2410教室)共二十间。
第二条用途
1、乙方使用该教室进行日常教学活动;
2、名称为:陕飞英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定为1年,自 2008年9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乙方如需在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
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定使用合同。
第四条校舍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教室年使用费为人民币150万元。
2、付款日期为:2008年8月15日。
注:逾期不付,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或租于他方。
第五条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1、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协商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免收乙方教室使用保证金。
2、合同期内所发生的水、电、通讯、物业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使用期限,如期向乙方交付教室。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租赁手续。
3、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教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使用费,并按时、按实交纳应承但的水、电、通讯、物业等相关费用。
5、合同期内,教室的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以及维修和保养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7、乙方不得将使用的房屋转借、转包。
8、乙方须严格执行上海市有关部门关于消防、治安、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使用期限内,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需对教室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配合。
2、使用期限内,乙方对所使用的教室及设施、设备有管理、爱护、维修、保养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增添或拆除相关设施,如有必须,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甲方批准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4、乙方不得在校园内违章搭建。
第八条房屋返回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继续使用外,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日后的15天内返还所使用的教室及相关设施、设备。逾期返还一天,乙方须按照双倍教室使用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按照可正常使用的状态,乙方向甲方返还教室及相关设施、设备。对乙方所添置的设备、设施及装修物按如下约定处理:(1)可拆除的设备、设施,乙方可以拆除带走,但不得损坏房屋,并确保该房屋能即时使用;(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教室的装修物在合同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返还所使用的教室及相关设施、设备时,须经甲方验收、确认,并结清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经守约方书面告知后10日内,违约方仍然未作补救,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合同。
2、合同期内,遇市政建设、改造或地方政府部门实施布局、调整等原因,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