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标权与版权的行政保护
目录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述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
版权的行政保护
海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述
行政执法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利弊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利弊
改革方向
行政执法的定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予以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治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
广义的行政执法: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治理的活动,它可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
 狭义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
无论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其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执法的特征
行政执法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治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治理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并不能直接、立即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只有行政机关主动、积极地实施行政治理法规,才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即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相对人一般来说是确定的。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定义与特点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如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运用法定行政权力和遵循法定行政程序,用各种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实施全面的法律保护。
当知识产权被侵犯后,行政机关应权利人申请或主动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可转授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优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特点。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的保护,特别是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往往能主动出击,有效地防止侵权人转移、销毁证据,及时制止侵权。行政保护的优点就是司法保护的缺点。
知识产权分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72号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知识产权局:协调知识产权工作,保护协调司。(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最高法、最高检等17个单位为成员单位。)(江苏省联席会议)。
工商局:商标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版权局
文化部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一部分打击盗版、保护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
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处):中国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和出口,施行双向保护制度。担保与反担保。
公安、检察院、法院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三审合一江苏模式。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原因(1)
1、TRIPs协议序言:知识产权是私权。
权利取得由当事人提出
权利保护由当事人自行启动
权利利用由当事人自行开展
知识产权纠纷属民事纠纷,本应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化解。但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也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加之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有必要给予行政保护。
2、行政主导型的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司法不具有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