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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rp539605 2018/10/7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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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讲座.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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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
犯罪
刑罚
学****刑法的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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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一病人患绝症,无法忍受痛苦,便与医生商量,让医生拔掉吊瓶和氧气瓶,以解除病人痛苦。医生照办,问:医生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2:一个精神病人,抢了一个商店,问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3:超市经理怀疑顾客偷东西,不顾顾客反对,强行搜身,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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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犯罪的基础问题
一、什么叫犯罪
1、刑法有明确规定(刑法第3、13条)
罪名共有500多个。如果罪名中没有,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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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犯罪构成条件
(1)犯罪主体资格(年龄、身份、精神病人、醉酒)
根据现行法律,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的人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比如未***犯、***犯)
(2)犯罪客体(犯罪对象)
(3)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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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些特殊行为不属于犯罪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意外事件
(4)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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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一天晚上,田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某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某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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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如果田某用木棒把黄某击倒在地,黄某捂着脑袋在地上挣扎,田某用随身携带的绳子把黄某捆住,然后又用绳把黄某勒死。田某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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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分析1:田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某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特殊防卫)
分析2:属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 应以故意***罪定罪。理由是:田某在遇到抢劫,拿木棒击打黄某,并将黄某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黄某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黄某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田某又对其实施的勒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分析3:刑法第20条是特殊防卫,不能滥用,有前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假如一个柔弱小女孩快饿晕了,没拿凶器,抢劫一个男人。就当时状况而言,虽然属于抢劫,但不能认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行使特殊防卫权。因此,虽然刑法有规定,但要正确理解,以免误读此条款而错误行使特殊防卫权,导致自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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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类型划分
按照主观过错划分
(1)故意犯罪(明知故犯)
(2)过失犯罪(事已愿违)
放火罪与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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