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启发式法科教学方法
摘要:启发式教学对于法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其基本目的在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在法学教学中贯彻启发式教学需注意课前准备工作、授课中的基本模式、启发教育之策略与手段等问题。对比法、寻因法、设疑法是较为实用的启发式法科教学手段。
关键词:启发式教学;法学教育;对比法;寻因法;设疑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289-02
“怎样搞好法科教学”,这是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的同仁们一直思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法学自身属性出发,准确把握法学教学之关键性特征。其中,启发式法科教学方法对法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个耳熟能详的教学理念,要使启发式教学理念在法学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依托具体的启发式教学手段。这些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一、作为原则与方法的启发式法科教学
所谓启发式教学,即“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从学生的年龄、心理特征、知识基础、认知结构等实际出发,采用各种生动活泼的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维,使他们主动地获取知识、发展智能的一种积极双向的教学方法”[1]。大抵上言,作为一种教学原则,启发式教学对各层次、各学科均适用。其中,启发式教学对法学教育的作用极为突出,这是学科特点决定的。众所周知,法学乃经世致用之学,与医学一道都是最古老的学科。与医学相仿,法学强调实践性,而应用性几乎是法学的灵魂。唯有在教学中突出其应用性,方可培养合格法律人才。这是将启发式教学作为教学指导思想而言的。
启发式教学也常常体现为一系列具体教学方法,这些方法与通常的注入式教学方法(俗称“填鸭式”教学)截然不同。两相比较:注入教学方法往往强调讲授者的“讲”与接受者的“听”,更多是一种单一式教学模式与信息传递方式;启发式教学以接受者之学习主观能动性为出发点,通过启发接受者的思维,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基于简单比较,可做如下价值判断:在法学教育(包括其他教育)中应更多使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尽可能避免注入式教学方法。
二、启发式法科教学之基本目的:培养法律思维
毫无疑问,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Thinklikealawyer)是启发式法科教学的基本目的。但如何理解法学思维,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提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认为所有法学思维都和规则、决定、秩序与形塑等概念密切相依。然而,用以延伸出所有其他概念的、法学理解上的最终概念,却只能从中选择其一:一项规范(在规则或法规的意义下)、一个决断,或是一套具体秩序。即使是在自然法和理性法的思维中(这两者都只是从逻辑上进一步推展得来的法学思维模式),法的最终概念仍然只能在规范、决断和秩序中寻求,并据此确定不同的自然法与理性法类型。举例来说,亚里士多德―阿奎纳式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在法学上属于秩序性的思维;而十七八世纪的理性法则部分由抽象的规范论、部分由决断论所组成。根据这三个特殊法学概念在法学思维中所占的位阶高低,以及某一概念系由另一概念延伸而来(或反之,系回溯至另一概念)的先后顺序,可以区分出三种不同的思维模式:规则与法规模式、决定模式,以及具体的秩序与形塑模式[2]。在法科教学意义上的法学思维,主要指法科学生通过法学学习应具有的看待社会问题,厘清社会问题背后的法律规则及原则,运用法律规则、原则评价社会问题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