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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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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发布,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六大亮点:
    一、实施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细化了产地检疫出证要求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还规定了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检疫必须符合的条件,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强调了屠宰检疫要求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四、增加了动物产品分销出证内容
    1、直接分销。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变质。
    2、贮藏后分销。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