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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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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八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第一节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
我国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引入了环评制度的概念,1979年环保法正式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点一直是针对建设项目,有时涉及少量的区域开发。直到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出台后才规定对规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环评法》实施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只针对建设项目,没有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规定了r·符合规划”的原则,但对规划本身却没有进行过环境影响的论证。从实际情况来看,对环境产生重大、深远、不可逆影响的,往往是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有关产业发展、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因此,为了从源头上保护环境,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
一、导则的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
1.“一地三域”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上述规划由于它们处于决策链的高端,因而涉及面广,保密性要求高,不确定性较大。根据《环评法》要求,这类规划环评的内容相对简单,在管理上无审查要求,不存在部门问的协调问题。因此,完全可以采取自我评价形式,以发挥自我评价介入早、效率(益)高的优势。
2.“十种”专项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详细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对于专项规划的环评,当条件允许时(如规划具体编制单位有能力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且在部门、行业管理上没有障碍)应当尽可能采取自我评价的方式,以充分发挥自我评价的优势。
二、基本术语
要想准确定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应当对“规划”进行定义。但是,我国到目前还没有针对规划编制的“规划法”,也没有权威部门对“规划”给过一个权威定义,称“计划”“规划”‘长远计划”的都有。因此本导则所指的“规划”沿用了’各个行业约定俗成的说法。

符合规划目标的,供比较和选择的方案的集合,包括推荐方案、备选方案。

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建议采纳的规划方案。
此概念曾一度定义为“环境最优的规划方案”,但有许多行业专家认为,“环境最优的规划方案”可能是经济或社会不可行的,反之亦然。事实上,最终的规划方案通常是满足各方面要求的“可行”方案,而非是某一方面最优的。

通过多方案比较后确认的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规划方案。
关于“替代方案”、“推荐方案”的概念不同行业部门存在不同理解。为避免误解、统一认识,本导则定义“替代方案”为“通过多方案比较后确认的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规划方案”,强调“替代方案’’是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并且经过多方案比较。定义“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为“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建议采纳的规划方案”以区别于传统上使用的“推荐方案”,差别在于强调符合环境目标。传统上规划的推荐方案可能符合规划目标,但可能不符合环境目标。规划环评推荐的应该是既符合规划社会经济目标,也符合环境目标的规划方案。

用来预防、降低、修复或补偿由规划实施可能导致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在国际上(如加拿大),规划环评中除包含“提出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外,还包含“提出增加正面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但因《环评法》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中无此内容,为了与《环评法》的提法保持一致,没有加入“增加正面环境影响”的内容。

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评价,用以验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和判定减缓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措施的过程。
曾有部分专家建议在此节内容中增加“累积影响”的定义,但学术界对此概念的定义有分歧。由于探讨、定义“累积影响”不是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故未加入。
三、评价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科学、客观、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尽可能在规划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