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源股份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45号《关于同意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全文披露<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意见》,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源”)已于2005 年7 月2 日披露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并自2005 年7 月4 日起向除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安源股份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截至2005 年8 月2 日要约收购期已满,现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要约收购概述
1、要约收购对象:安源股份除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所有股东
2、要约收购期限:2005 年7 月4 日至2005 年8 月2 日
3、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4、要约收购涉及的股份
股份类别
要约价格
要约收购数量
占被收购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比例
国有法人股
4,590,218股
%
社会法人股
353,094股
%
流通股
80,000,000股
%
合计
84,943,312股
%
二、要约收购前的准备工作
新锦源于2005 年5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同时亦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5 年6月3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公司字[2005]45 号《关于同意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全文披露<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意见》,对新锦源履行要约收购安源股份股票的义务无异议。
2005年7 月2 日,新锦源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要约收购情况
2005年7月2日,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并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行了登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之规定,本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7月21日、7月29日分别三次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锦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行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要约收购有限期内通过其网站()每日公告上一交易日以及截至上一交易日为止的预受要约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截至2005年8月2日,要约收购期满。2005年8月3日,经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预受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预受
价格
(元/股)
拟收购股份数量
截止2005年8月2日预受要约
应付收
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