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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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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doc

上传人:fxl8 2013/5/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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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0]186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20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
为规范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指南》中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贷款贴息项目
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6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须按照上述贴息率计算贴息金额,不得自行调高或调低贴息率。
(二)财政补助项目
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4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60%以上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40%以下用于龙头企业项目,不再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3、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龙头企业项目不高于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不高于150万元。对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技术可靠、管理严格、自筹资金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鼓励各地按扶持上限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不搞平均分配资金。
二、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要求
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按照《申报指南》明确的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严格项目立项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确保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完整。
(一)贷款贴息项目在上报前,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经过认真审查。审查时应重点把握: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贷款期限、额度是否符合规定,贴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早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
(二)财政补助项目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审定,不得逐级下放评审权限。评估、审定时应重点把握: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是否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项目是否符合扶持范围,以及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项目与区域优势主导产业的衔接情况,对农民增收和就业的带动情况;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可靠等。
三、投资指标的确定与调剂
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204号)下达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并根据《申报指南》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比例,计算确定:贷款贴息资金中分别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财政补助资金中分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龙头企业项目的额度。
贷款贴息项目
1、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35%以上(含35%)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省份,可按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120%上报;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不足35%的省份,则按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100%上报。
2、以省级为单位,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出现结余,50%作为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其余50%收回后由国家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