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 总则
,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建文[2007]210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省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鄂建[2004]42号)(下称《程序》)的有关规定。
,应根据工程情况明确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部位和内容。
2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督
,应重点提出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
、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构配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或本地区有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
,同时查看其相关审批手续履行情况。
。
、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
(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情况,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
。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应将分包单位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
,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不得甩项。
,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设计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行业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并在设计交底时予以明确告知。
。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设备等进行检验,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的材料和设备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特别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