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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疫苗接种导意见.doc

上传人:jq4846 2018/10/8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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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类疫苗接种指导意见(试行)
一、背景
《传染病防治法》提出我国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手段,只有按科学、合理的程序接种,才能充分发挥疫苗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免疫效果,并将疫苗不良反应控制到最低水平。《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卫生部根据我国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水平制定了第一类疫苗的免疫程序,规定了儿童接种第一类疫苗的种类、起始月龄、接种剂次和剂量、剂次之间的时间间隔,但尚未制订第二类疫苗的接种指导意见。第二类疫苗在我省广泛使用,为规范我省第二类疫苗的使用和管理,有效控制疫苗针对疾病,根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2010年度季节性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技术指导意见》、《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等技术方案和疫苗说明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
(一)国家级推荐的第二类疫苗
国家级推荐的第二类疫苗包括人用狂犬病疫苗、流行性感冒疫苗、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1)接种对象
①暴露后接种对象: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等狂犬病暴露者。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②暴露前接种对象: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包括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病人的人员、兽医等。
(2)接种方法
接种途径为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射。
①暴露后免疫
接种程序:0(注射当天)、3、7、14和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剂。少数疫苗可参照说明书采用4针法程序,指暴露后第0天分别在左、右上臂三角肌各注射1剂,此后于第7天和第21天,分别再注射1剂。
Ⅲ级暴露者,或确认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狂犬病免疫球蛋白),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严格按照体重计算使用剂量,剂量标准为每公斤体重20个国际单位(20IU/kg),一次性足量注射。如计算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注射部位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当按照计算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所有伤口无论大小均应当进行浸润注射。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被动免疫制剂时,应当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暴露部位位于头面部、上肢及胸部以上躯干时,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背部肌肉群(如斜方肌),狂犬病疫苗接种于对侧。暴露部位位于下肢及胸部以下躯干时,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大腿外侧肌群。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当将被动免疫制剂滴/涂在粘膜上。如果解剖学结构允许,也可进行局部浸润注射。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参照前述方法进行肌肉注射。
②暴露前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