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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概述.doc

上传人:drp539602 2015/9/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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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概述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国主管证券市场的机构及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方式各异,对设立证券公司有不同的要求。证券公司设立的方式可分为二类:审批制和注册制。审批制又称特许制,即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条件,由证券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可予以设立;注册制是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要求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人依法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资料,而没有实质性的限制条件,凡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基本条件者,通过向证券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即可申请经营证券业务。我国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即实行的是审批制。
我国对证券公司实行分业监管原则,即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具备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各单项业务许可证。设立证券公司基本条件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一)至(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上述(四)至(七)项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上述(四)至(七)项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以上限额)。
另外,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主要的业务,按业务性质分为证券经纪业务(包括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四大类。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具备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各单项业务许可证。出于建立防火墙制度的需要,证券公司一般设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规范与管理上述四大类业务。
基于融资或利用暂时闲置资金的需要,证券公司会大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股票质押借款、同业拆借等业务。这些业务统称为资金业务,其会对证券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证券承销业务,也称证券代理发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