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邻避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研究
一、邻避冲突及其解决的理论概述
(一)邻避冲突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邻避
“邻避”一词源于台湾学者对英语"NIMBY"(Not In My Backyard)的翻译,原意
是“不要在我家后院”。最早提出“NIMBY”概念的是美国学者 O'Hare。他提出的定义是
“有些设施可为广大地区居民带来利益,却由设施附近居民承受不利,由此导致附近居
民产生厌恶的心态”。
1后来学者们在此基础上,又拓展出很多类型,例如“NIABY”(不
要在任何人后院)、“NIMTOF”(不要在我执政期内)、“BIYBYTIM”(在你家后院比在我
家后院更好)、“BANANA”(不要在任何家附近建任何设施)、“NOPE”(不要在地球上)
等。2对此,台湾学者李永展认为,只有那种肯定设施作用、但拒绝设置在自家附近的心
态,才是真正的邻避;自始否定设施建设计划的心态,不应属于邻避的范畴。3这种观点
最具实践意义。之所以创设“邻避”这一课题,是邻避居民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避免与
之为邻”;如果是纯粹地“反对建设”,则属于邻避居民对社会公共服务发表的不同意见,
应该交由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相关课题研究。为了保持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必须对“邻
避”设定一个假设前提以限定其范围,即“邻避居民肯定邻避设施对社会服务功能的实
现具有正面的作用”。
基于此,本文将“邻避”定义为:社会上的部分居民,肯定某公共设施的社会服务
功能,但是担心该设施会对自己带来不利影响,因而带有反对建立在自家附近的心态。
1 O‟Hare, "Not On My Block You Don‟t: Facility Sitting and the Strategic Importance pensation,"Public Policy,vol.
24,,1977,p411。
2 叶祖盼:“城市邻避设施的规划研究”,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年 3 月,第 8 页。
3 这是对李永展教授的观点进行归纳后得出的结论。参见李永展:“邻避症候群之解析”,《都市与计划》,1997 年第 1
期,第 74 页。原文是一个表格,该表格是李永展教授根据 Wolsink 在 1994 年对垃圾焚化炉研究的结论修改而成。在
表格里,李永展教授提出四类邻避的类型,分别是“不要在我家后院”、“不要在任何人后院”、“变动的‘不要在任何人后院’之态度”、“反对错误的营建计划”。对于“不要在我家后院”,李永展教授定义为“对设施具有正面的态度,但是如果该设施要设置在其住家附近,居民便会严加拒绝”;“不要在任何人后院”的定义是“因为拒绝设施(例
如核能电厂)的科技,因此拒绝设施设置在任何社区”;“变动的‘不要在任何人后院’之态度”的定义为“对设施具
有正面的态度,但是在设施设置公听会后转变为负面的态度”;“反对错误的营建计划”定义为“居民反对某些本身是错误的营建计划,但并非反对科技本身”。后三类中,居民本质上都是自始否定设施建设计划的,只不过否定的时间或原因有所区别而已,因此可以统归为一类,方便与第一类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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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邻避居民
对于那部分担心设施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的居民,现有的中文文献并没有赋予他们
一个统一的称谓。有少数英文文献称他们为“NIMBYer”。4由于这部分居民对设施的态
度与社会的其他居民不同,因此,有必要赋予他们特定的称谓进行区别。在此,本文采
纳少数英文文献提出的 NIMBYer 这一概念,并将其翻译为“邻避居民”。
然而,“邻避居民”的外延非常难界定。通常而言,受到设施不利影响的居民分为两
种:一是正在建设或已建成设施影响范围内的居民,二是正在规划选址的设施影响范围
内的居民。但是,“受影响”是一种客观状态,“担心受影响”是一种主观状态。如果采
用客观状态作为判断是否为邻避居民的标准,在研究时将遗漏一部分担心受影响的居
民;但是,主观状态是常变的、难以认知的,很难作为界定概念的标准。相比之下,采
用客观状态进行界定更可行。因此,应将“邻避居民”定义为:因居住在已选址或建立
的设施不利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邻避设施
对于邻避居民所反对的那些设施,学术界将其称为“邻避设施”,特指能实现社会服
务功能,但会对邻避居民带来不利影响的设施。其主要有两点特征:第一,邻避设施对
各方带来利益的不对等性。邻避设施所提供的服务由全社会共享,但负面影响却由邻避
居民承担。5虽然邻避居民也可以共享这一服务,但他们却是唯一付出代价的群体,而社
会的其他成员则享受“搭便车”的好处。第二,邻避设施带来的不利影响存在长期性与
潜在性。这些不利影响,或者是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聚积才逐渐形成呈现,6或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