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则预先公布),因业务需要照常上班应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限女性)
4、劳动节
(二)每星期六、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具备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三)结婚:
(包括例假日);
(包括例假日);
。
(四)分娩:
;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
(五)丧假:
、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军政各机关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内的薪金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以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助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人员由经理助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金,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规定天数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时按日计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让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为止,中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