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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稿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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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稿摘要.doc

上传人:1875747151 2018/10/8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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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稿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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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范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的活动。
第四条兵团建设局是兵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兵团建设局和师建设局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兵团建设局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授权师建设局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 经过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等批复文件以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及其它有关文件;
(二) 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及土地、环保、规划等批准文件;
(三) 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四)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 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规定,并已通过专项验收;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产品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形成生产能力;
(八)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八条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设计规模完成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设备组织验收。
 第九条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条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工程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和审计;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