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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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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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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5号【发布日期】2007-07-03【生效日期】2007-07-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二、删去第十六条。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予以立案。”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五、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六、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银监会制定。银监会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九条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三)银监会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条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一)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