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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8/10/8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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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制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企业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
二、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类型;
(三)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四)企业注册资金;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
(六)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十二)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三、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股东和职工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五、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
附:《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MERCE
(2014年第一版)
(企业名称) 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企业类型
第五条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第四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章注册资金
第七条注册资金: 万元。
第八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情况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合计
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的%。(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1%)
第七章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
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六条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九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
第二十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第九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