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海珠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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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统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各章条款分布
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1~4条第1~8条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5~21条第9~75条
第三章应纳税额第22~24条第76~81条
第四章税收优惠第25~36条第82~102条
第五章源泉扣缴第37~40条第103~108条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41~48条第109~123条
第七章征收管理第49~56条第124~130条
第八章附则第57~60条第131~133条
第一章总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企业的分类,境内、境外所得征税范围、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法第1条至第4条,实施条例第1条至第8条)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以法人为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法第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国家机关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使有应税收入都不征税。
一人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条例第2条)
纳税人的分类和征税范围(税法第二、三条)
企业
分类
征税范围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
设立机构、场所
境外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取得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来源于境内所得
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解释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第3、4条)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引用了国际惯例的做法:以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的标准确定纳税地点
何谓“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
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
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
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条例第5条)
“所得”内容
所得__销售货物所得
__提供劳务所得
__转让财产所得
__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__利息所得
__租金所得
__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__接受捐赠所得
__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帐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
(条例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