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川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6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有偿安全保卫服务,自行聘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聘保安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保安培训工作,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银川市公安局是本市保安服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区、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并接受银川市公安局的指导、监督。
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技术监督、民政、房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保安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安服务应当以提供诚信服务,保障客户的安全为宗旨,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公共秩序为服务准则。
第五条市、县(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对保安服务公司、自聘保安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机构和保安员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自聘保安单位和物业保安服务
第六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县(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非本市的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展保安服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安全防范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服装、标志;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六)招聘100名以上的保安员。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保安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担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素质和品行;
(三)没有受过行政开除处分、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开除军籍的记录;
(四)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变更,应当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对其有资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选择以下服务项目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批准的项目向客户提供保安服务。
(一)个人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区安全守护;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