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乾隆跨国高利贷
1822年10月7日,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会议通过一项特殊的决议:拒绝了散商们希望公司出面施加压力、向华商追讨高利贷的要求。
据《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记载,会议认为:散商所“申诉的弊害,大部分是他们自己造成的……他们现在的行为,远不是有助于与中国商人的商业来往,因此,我们的责任是宁可保护中国人不受‘帕西人’的诡计阴谋与狡猾的欺骗。”
所谓“帕西人”(Parsee或Parsi,又译为“巴斯人”),正是英国散商,即所谓“港脚商”(Country trader)的主体,但他们并非真正的英国人,甚至不是真正的印度人,而是定居印度数百年的一个波斯人的少数民族,极善经商。
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垄断了大多数对华业务,留给“港脚商”的空间并不大,在中英两大帝国的经贸缝隙间,“港脚商”们找到了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跨国高利贷。高利贷横行
垄断着对外贸易的中国行商,虽然手握极富含金量的中国外贸特许证,大多却在资金上捉襟见肘。
大清国有限的外贸垄断特许状的发放,并非依据商家的资金实力,其背后往往是关系的比拼,或干脆是贿买。著名的“十三行”中,真正有资金实力的行商仅有三四家——这在此后的几轮倒闭浪潮中可清楚看到。大多数滥竽充数的行商,自有资金不足,对流动资金贷款几乎有着刚性的需求。而且,大清国一直没能发育出成熟的资金市场、支付体系,甚至没有相应的法律配套,这导致融资渠道极其狭窄,现金交易普遍流行
——行商们要从内地采购丝、茶、瓷器等,只能现款结算,甚至要预付款项,比如购买生丝就须在年初预付款,以供蚕农购买蚕种等。
更为致命的是,行商们因为获得了垄断外贸的特殊许可,也就承担了“报效”的义务,无论政府官方,还是各级官吏私人,都把行商当作提款机,予取予夺。18世纪70年代,行商们不得不成立名为“行佣”的特别基金,每家上缴利润的10%,外商则缴纳货物价值的3%。这个基金,被西方人称为“公所基金”(Consoo Fund),名义上是行业互助保险,实际是应对官方勒索的行贿基金。东印度公司记载,在1807年和1813年之间,。1820年,澳葡当局也设立类似基金,专门用于对政府官员个人的行贿,输入澳门的鸦片每箱要缴40银元(光绪后期官方确定,银元兑换银两的比率为1∶。一两白银约折合人民币200元至300元),年收10万银元。
金融市场的供需失衡,导致高利贷横行。根据《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记载,彼时中国市场的贷款年利率,一般都在12%至20%,1803年则达到40%。威廉·亨特(William Hunter)的《广州番鬼录》甚至记载,“月息5%是人人知道的事”——这意味着年息高达60%。“临时放款的2%至3%月息是普通的,即使在往来账上有最可靠的保证,利率也不下于月息1%。”
相比之下,英国市场的直接融资成本,仅仅3%左右,即便被英国本土中间商加码,拿到手也只有6%至12%。因此,跨国高利贷成为英国
“港脚商”们向中国出口的最主要商品。西方学者认为,中国缺乏流动资本以及由此而来的高利率吸引了外国投资人,而这种高利率是当时中国(中世纪欧洲也是这样)资本积累不发达状态的表现,这就是公行不能应付英国贸易扩张的基本理由。
这种热钱的规模并无完整的数据记载,但大致可以推断。据马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