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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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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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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
(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
(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有下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
(二)对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
(四)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久拖不结,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
(五)对应当由多个部门或跨地区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地区)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地区) 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