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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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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浙江大学章程
序言
浙江大学的前身求是书院创立于1897年,1928年定名国立浙江大学。1937年浙江大学举校西迁,在贵州遵义、湄潭等地办学,1946年秋回迁杭州。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时,浙江大学部分系科转入中国科学院和其他高校,主体部分在杭州重组为若干所院校,后分别发展为原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和浙江医科大学。1998年,同根同源的四校实现合并,组建了新的浙江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实现大学崇高使命,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师生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英文名称为Zhejiang University;中文简称为浙大,英文缩写为ZJU。学校域名是:。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设多校区办学。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使命是:传播与创造知识,弘扬与引领文化,服务与奉献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者,推动国家繁荣、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
第七条学校校训是“求是创新”。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保障学术自由,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学校的功能、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主设置系科专业,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为适应学****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学校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学术伦理,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之间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职务职级,调整收入分配。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立附属医院、学术出版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十七条学校对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不得将用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资产挪作他用。
第三章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党政组织与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浙江大学的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会职权,领导学校工作。常委会向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党委的领导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都要通过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行政、学术组织设置,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校长根据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