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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反垄断法》中行政垄断.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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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反垄断法》中行政垄断
论文摘要我国《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与局限性,但不可否认,这部法律的颁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步。本研究对于我、开放竞争市场经济环境的建立与努力给予了正面与高度的评价;同时针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其与市场经济体制共同成长。
论文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政策建议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
对处于改革的我国而言,其错综复杂的垄断情势使《反垄断法》从起草到审议,历经十三年,立法过程中见证了我国市场制度转型的艰辛不易;《反垄断法》虽然只有57个条文,在世界各国中可能是最短的,与欧美等国洋洋数十万言的法律文本比较,可能略显简略,但它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实体法方面,除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还对阻碍其经济发展毒瘤的行政垄断行为加以规范,在程式上明确了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反垄断法的立法,对于政府推动转型,弘扬竞争文化,倡导商业文明,捍卫经济民主,无疑构建了一个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治初始框架。
但也须认识到《反垄断法》的立法通过,只是传递了一个信号和理念,不能期待反垄断法出台后,我国的垄断情况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恐也不能期待反垄断法可以解决目前我国社会的一切问题。现其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利益间的博弈和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非常普遍。外资、国资、民资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决定了当前颁布的反垄断法只能是一部妥协的法律,所以,对《反垄断法》尚无法予太多期待与苛求,而应该以理性和宽容地对待《反垄断法》的种种不足之处。
从《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因我国垄断的独特情况,为确保反垄断法实施的关键在于政府的转型。《反垄断法》用专门一章来对行政垄断进行规范,应是世界反垄断立法上的一个突破和壮举,反映了我国立法者立足国情的务实态度。无论是经济垄断,还是自然垄断,都和以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为特征的行政垄断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反垄断法》实施的好坏,取决于行政垄断的根治,因此,在反垄断立法的同时,应当扩大限制政府行为的立法工作,建设法治政府,这是根除经济垄断,保护竞争的根本。
从立法而言,《反垄断法》的通过,只是健全竞争法制的一小步,从发达国家的法制变迁的历史可以看出,反垄断立法在任何国家都不是一劳永逸的;我国的《反垄断法》只是规定了反垄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其实施取决于一系列配套法规的制定,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即对于即将建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而言,在这些方面任重而道远。
二、执法机关规范不明确
当前,《反垄断法》缺乏一个关于执法机关的明确规定。根据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将会维持现有几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多家政府机构分头执法毫无疑问地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和权威,也易肇生权责不分相互推诿情形,因此,未来应朝建立一个统一和较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而努力。虽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今后的调整和变化留有余地,但在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恐需要多家机构的有效合作和相互配合。
另外,国务院下设一个反垄断法委员会。该规定实际上使其成为一个协调性的机构,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