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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不起诉滥用的危害.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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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相对不起诉滥用的危害
论文摘要相对不起诉是便宜起诉主义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它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符合刑事政策的非刑罚化、轻刑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潮流和发展趋势;二是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并有利于实现有限司法的合理配置。这一制度从开始实施到现在为止,给我们的司法带来了很大的好处,但是,这一制度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从而导致了其在实施过程中的滥用,其不仅侵害了法院的刑事审判权,更严重的是对被不起诉人的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论文关键词相对不起诉刑事审判权监督机制

相对不起诉又为酌定不起诉,是指一起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完结后,公诉检察官对案件进行调查,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处理。在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中,并没有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其仍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仅仅是把其从原来的142条第二款改为173条第二款。这是我国现阶段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它是在吸取了起诉便宜主义,又结合我国国情而得出的。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是否需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情形是否符合犯罪情节轻微这个条件。通常,人民检察院需要考虑的参考要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在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只有在确信不起诉比提起公诉更为有利时,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现阶段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
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检察机关或刑事自诉人提请审理的刑事案件作出法律评价并依法决定实质处理结果的权力。它的重心在于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中立的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罪责作出裁判,这是法官的一种权力。刑事审判权在司法实践中,包含两种权能:其一是审理权,其二是裁判权。前者在理论的界定上分为广义审理权和狭义审理权。狭义审理权是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通过组织开庭审判、控制庭审程序进行调查和质证的权力。广义审理权则是指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实施的全部诉讼活动。裁判权是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的实体性问题或是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权力。审理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而裁判则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二者构成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从不起诉决定的实质看,其具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成为判决的判决性质,甚至可以说是准判决。罪与非罪最终的裁定权应该是由法院作出,新刑诉法173条中第二款的规定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此处不讨论轻微,单就有无犯罪而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只能肯定的是犯罪嫌疑人具有违法情节,犯罪情节的有无应该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侵犯了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中的审理权。
(二)侵害了被不起诉人的权利
其一,对于有无犯罪事实的确认,在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一职能都是交予法院进行的。而在相对不起诉中,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犯罪”已经存在,只不过是“情节轻微”而已。因此,被不起诉人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中被直接给定下了有犯罪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