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
论文摘要加拿大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是美国非法证据绝对排除规则与英国证据排除规则的折衷的产物。自1982年证据排除规则以宪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以来,在其后适用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通过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所获得的犯罪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采纳是否会有损司法权威一直没有定论。在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中法官有权创设法律的权力,从而使证据排除规则有了具体的适用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标准又在不断的变化。
论文关键词证据排除强制性证据司法权威
一、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概论
在加拿大的法律传统上,从1759年开始,随着英国在军事上对法国所取得的全面胜利,英国的法律制度也开始统治加拿大除魁北克以外的全部地区,基于于英国的这种历史联系,加拿大的法律制度大量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加拿大传统上也是采用英国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不是绝对的予以排除。尤其是在1982年以前,法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拥有很小的自由裁量权。在1970年联邦诉Wray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确立法院对于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具有一般的自由裁量权。在1981年联邦诉Rothman案中,最高法院又确立了对于侦查中使用诱骗手段取得的嫌疑人自认的供述不排除的规则。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使当时加拿大法律人士对于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有了新的认识。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员会在1975年建议法官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应该被赋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颁布,加拿大的证据排除规则自1982年以来发生了一些变化。宪章第24条规定:
,尚若受到侵犯或否认,得向有管辖权之法院提出申请,依法院认为适宜与公正的情形获得救济。
,法庭如果得出结论,证据之获取方式侵犯或否认了任何宪章保障之权利或自由,且综合所有情形法庭发现,在审理过程中采纳该证据会有损司法权威的,该证据应予以排除。
1982年宪章的颁布,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拿大仿照美国的做法,对非法取得的证据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都予以排除,证据是否可采纳首先考虑的不是它能否证明案件的事实,而是获取该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尽管宪章24条明显的改进了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但它仍然没有规定违宪取得的证据自动排除规则。虽然加拿大显示出向美国的做法靠近的趋势,但又与美国的做法不完全相同,美国的证据排除法则拒绝采纳“毒树之果”,即在采证过程中违反规则取得的证据几乎不被法庭采纳。而加拿大在有些情况下还是考虑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采纳一般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对程序的违法程度来决定的。如果是轻微的犯罪案件中严重的违反了程序,则严重违反程序获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如果在严重的犯罪案件中,违法程序法的行为不是很严重,则一般可以采纳该违反程序法而获得的证据。加拿大的这种做法吸收了英美两国在证据排除规则上的做法,所以,它是一种折衷、妥协的产物。
二、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三个阶段)
刑事诉讼的核心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关惩罚犯罪。宪章在宪法的层面上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宪章第8条“不受无理搜查和没收”、宪章第9条“不受任意的逮捕和拘留”、第10条“有权立即聘请律师并有权被告知该项权利”等等。加拿大刑事诉讼体系沿承普通法系的司法体制,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既有创设法律的权力同时也受到“遵循先例”的约束。自1982年宪章颁布以后,直到1987年才有了第一件依据宪章24条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自此拉开了加拿大3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序幕,同时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一)1987年Collins案
该案案情非常简单:“Collins女士坐在酒吧里的时候,突然被一个警察通过锁喉的暴力方式控制住,并推倒在地上。随后警方发现Collins手中的绿色气球中藏有海洛因。”加拿大法律规定:作为一种常见的侦查技术手段,警方只能在阻止非法贩卖毒品的人吞食该毒品时使用锁喉。该案中,警方并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这种技术手段是合理的。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警方的行为侵犯了Collins“不受无理逮捕”的宪法性权利,并依此展开了是否适用宪章2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讨论。
最高法院指出:宪章24条并不是针对警察不当行为的救济,即不应判断警察获得证据的不当行为是否会有损司法权威。而是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纳该非法证据是否会有损司法权威。宪章24条的适用标准必须是客观并且经得住历史考验的,“是否有损司法权威”并不以公共意识为准,法院考虑到宪章是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免受权力机关的侵犯而设立的,所以宪章的适用标准不应由权力机关决定。最高法院随后确立“采纳该证据是否有损司法权威”应由公正的、没有偏见并对案情有充分了解的人来判断。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