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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高破坏生产经营罪无罪辩护一审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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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高破坏生产经营罪无罪辩护一审辩护词.docx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8/10/10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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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高破坏生产经营罪无罪辩护一审辩护词.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辩 护 意 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律师法》第 25 条规定,本人依法出庭为该案被告人李子高辩护。接受委托以后,仔细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 在此基础上又听取了刚才的庭审调查, 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很好的履行辩护职责, 本人决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辩护观点有 3 点:(1)控方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足证明被告人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 控方所提供的证词与物证、 鉴定结论之间有明显的矛盾之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2)关于被告人口供问题, 应结合其他证据来印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材料的获取,明显存在违反刑诉法取证的规则,应为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控方指控被告人李子高 2009 年 7 月 12 晚将从王霞处购买的 14 甁清塘剂倒出并抛到刘华平养殖的鱼塘毒死整个鱼塘鱼的犯罪事实的指控,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下面本辩护人围绕着前面的观点, 有重点的论述如下, 恳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一、2009 年 7 月 12 号晚九、十点钟李子高到底做了什么? 李子高在和辩护人会见时陈述,一般晚上他们一家都是打牌或者看电视,他也实在记不清楚那天晚上具体干什么了, 但他绝对没有投毒到刘华平的鱼塘里, 家里也没有什么清塘剂, 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承认购买清1塘剂以及当晚将其投到刘华平的鱼塘里, 是被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多次刑讯逼供形成的 , 特别是当事人李子高今天也当庭翻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充分确实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对此法庭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李子高是否有投毒药死刘华平鱼塘里鱼的事实, 绝对不能仅凭李子高的认罪供述来认定他有投毒毒死刘华平鱼塘里的鱼的犯罪事实。二、关于本案的证人证言 。本案王霞的证人证言, 证明了李子高分两次在其处共计购买了 14 甁清塘剂,但是李子高在法庭上却对此予以否认, 只承认曾经在王霞处购买过诱虾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王霞的证据是否真实,仅有其证言, 没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 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外,受害人刘华平在 2009 年 7 月 15 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将那女的 ( 指王霞 ) 向李子高卖清塘剂的情况录音后, 自己又掏 12 元买了一瓶回来” , 证人王霞到底是和刘华平如何陈述李子高在其处购买清塘剂的, 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提供刘华平和王霞谈话录音这一非常重要的证据, 因为这是王霞对李子高是否在其处购买清塘2剂最原始的陈述, 对本案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应该向法庭提供该证据,并接受质证。三、关于本案的物证和鉴定结论以及刘华平夫妇的证言。( 1)本案是一起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