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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基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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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基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基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通过明确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的设计、运行、管理原则,以及对组织机构的各管理职能、权限、责任、沟通协调方法、组织纪律等的具体规定,实现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率,形成“易顺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制度、策略方针的制定、管理方式方法的运用、经营活动的开展均以此为基础,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均要遵守此制度。
第二节组织建立和运行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组织建立的原则
(1)有利于强化责任,确保公司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管理型、专业技术型、操作技能型”三类人才的作用发挥,实现人尽其才。
(3)有利于经营活动的开展,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4)有利于提高协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5)有利于信息的交流,促进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良性运行。
第四条组织机构设置原则
(1)管理幅度适宜的原则。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业务关系便于协调沟通的原则。
(4)精干、节约、高效的原则。
(5)职能明确,管理层之间便于授权的原则。
(6)目标一致性原则。
第五条职务的设立原则
(1)直接上级唯一原则。
(2)逐级指挥和逐级负责的原则。
(3)职权与职责对等的原则。
(4)检查职能与业务职能分设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原则
(1)分层控制原则,越级或越权控制。
(2)例外管理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来处理意外出现的问题,凡是有重复性质的例常工作,要制定出规则和程序,授权下级处理。
(3)目标分解控制原则:依据公司下达的目标任务,将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层层分解,从矿长到分管矿长到部门负责人到员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和控制。
(4)成果导向原则:管理控制应使各项工作能够按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来进行。
(5)目标一致性原则:公司鼓励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在管理控制系统不完善的地方,在工作和条件处在非常时期时,按照公司的目标要求,主动采取积极的行动。
第七条组织指挥原则
(1)实行矿长负责制:公司及每一个矿井、每一个单位都只能确定一个总负责人,并且正职领导副职,防止权力分散。
(2)实行直接上级唯一的原则:即每个部门和每个人都受一个上级的直接领导,其他上级领导不能直接指挥非直接隶属的下级,防止多头指挥,使下级无所适从。
(3)实行逐级指挥的原则:即一级管一级,指令自上而下,逐级下达,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指挥,也不应越级汇报。
4、越级检查原则:上级可对直接下级进行检查,也可对下级的下级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但不能越级指挥。
5、越级上告原则:下级对直接上级的工作失误进行劝阻,但其不听者,可越级上告。
第三节基本职责划分及权限的行使
第八条高、中层管理人员基本职责内容
1、矿长代表公司主持全面行政工作,其工作基本内容如下:
⑴以公司下达经矿务会决定的经营管理目标为基准,策划本煤矿生产经营计划及安全目标,制订实施方案。
⑵组织指挥各职能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并调控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⑶审核、批准矿年度综合预算与预算外开支。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⑷审核、批准矿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规章并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好贯彻实行。
⑸决定公司内部的业务分工和任务的下达、检查、奖罚等事宜。
⑹公司许可的财经支出,费用报销的审批与重要财产的申请处置等事项。
⑺决定本煤矿科级(区队)干部的任免和调整事项。
⑻主持矿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
2、副矿长工作基本内容如下:
副矿长工作应在矿长的领导下,以矿务会研究的决策、决议和规定为基本前提来充当矿长的副手,协助矿长调控煤矿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并执行矿长授权委托的事项和业务,分工负责所辖部门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3、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矿长负责,全权负责所在部门的管理工作,处理和执行所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业务。

第四节指挥权限行使规定
第九条职权与职责要对称,行使职权的同时应当负有相应的职责。把职责交给下级的同时要给予下级履行职责的相应职权,避免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上级对下级行使职权,下级不得妨碍上级指挥、监督和控制,各单位在明确界定的职能范围内,要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全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上级职权授给下级后并不减轻上级领导的责任,其直接下属的工作错误,直接上级负有督查、指导不力的责任。
第十二条在权限行使过程中,若出现超出职权范围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同样负有失职责任。
第十三条任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