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1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股东提供的担保。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六条公司担保风险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机构及职责包括:股东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风险的研究,规避政策性风险;负责确定防范风险的基调,确立全员、全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2程、全方位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订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及开发新业务品种的风险防范措施、对策及办法;负责研究和确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研究和确定担保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不良类担保项目的转化、处置方案和措施;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担保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全面审议各项申保业务,独立作出业务受理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决议,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提供合理建议;监事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审查,负责监督股东会和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职责的履行;总经理对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负总责,对下属各部门实行统管,对重要风险控制指标和重要风险业务亲自参与控制;担保业务部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在保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风险管理部为公司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制订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和办法,检查通报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法律事务部为公司担保业务合法有效性复核的负责部门,负责审查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资料及反担保措施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审查、制订公司各项对外法律文书。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审查第七条担保对象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3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本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以及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及身份证件,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的自然人。第八条公司优先支持的对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特别是我市的潜力产品、科技型、环保型产品;市场短缺的名、优、特、新产品项目;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款能力的项目;扩大城乡就业、吸纳劳力多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项目等。第九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六)累计在保额超过我公司净资产10%的;(七)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4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其他重要资料。第十二条项目评审人员应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