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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条文.doc

上传人:marry201208 2018/10/11 文件大小:1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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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 安全、卫生规定
安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水利水电建设战线广大职工的生产工作过程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原水电部于1988年组织制定了《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以便在工程施工作业中遵照执行。

《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对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伤亡事故,提出了进行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对工程建设现场危险处的防护与标示,提出了以下两条规定:施工现场的洞、坑、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对爆破安全警戒提出如下要求: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取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出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对施工照明的安全作出了以下规定: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对施工人员的安全作出了以下规定:
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他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栓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在带电体附近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距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必须满足相关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对施工防火的安全作出了以下规定:
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2)仓库区、易燃、可然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对爆破器材的保管提出了如下要求: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强制性条文》根据SD267-、,对爆破器材仓库设计和选址提出了如下要求:
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下表得规定:
爆破器材名称
允许最大贮存量(t)
***炸药
40(净重)
梯恩梯
120(净重)
硝铵炸药
200(净重)
导爆索
120(净重)
导火索
不限
***、继爆管、导爆管起爆系列
120(净重)
***铵、***钠
400(净重)
(2)地面总库的容量:炸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超过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
(2)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
(3)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围墙至最近库房墙角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侧,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