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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uhuixin1314 2018/10/1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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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
令之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问,结合当地人文、自然
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
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
第四条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
县( 市) 为县 (市 ) 政府。
第二章民宿之设立申请 .、发照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
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划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条民宿之经营规模, 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
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
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平方
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之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 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 报请中央主管机关
备查后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第七条民宿建筑物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内部墙面及天花板之装修材料、分间墙之构造、走廊构造及净宽应
分别符合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及第十二条规定。
二、 地面层以上每层之居室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层面积
超过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楼梯及平台净宽为一点二公尺以上 ;该楼层之
楼地板面积超过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应自各该层设置二座以上之直通
楼梯。未符合上开规定者,依前款改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之民宿,其建筑物设施基准,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八条民宿之消防安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每间客房及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
二、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于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三、配置灭火器两具以上,分别固定放置于取用方便之明显处所 ;有楼
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九条民宿之经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客房及浴室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于室外。
三、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嶂螂、老鼠及其它妨
害卫生之病媒及孽生源。
四、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条民宿之申请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筑物使用用途以住宅为限。但第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地区,并得
以农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筑物实际使用人自行经营。但离岛地区经当地政府委托经营之
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设于集合住宅。
四、不得设于地下楼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经营民宿 :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或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
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三、经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处感训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