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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东新村街道关于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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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东新村街道关于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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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沪东新村街道关于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实现街道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确保沪东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机关各项政策、措施、重要决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为街道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督查工作在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由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和上级领导关注的重要问题,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沪东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科室(部门)、事业单位、下属办事服务机构和居民区(以下简称“督查对象”)。
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六条督查工作相关职责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有关督查事项的分解立项、跟踪督查、综合反馈等工作;
(二)督查对象负责落实具体承办事项。
第七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各项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督查新区有关职能部门重要会议、文件、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政策措施在街道的落实情况;
(二)督查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上级机关来文、来电及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督查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五)督查党工委会议、办事处办公会议、相关专题会议等重要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督查社区(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督查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督查人大代表、党代表、社区代表建议的办理回复情况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办理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需要督查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督办人员根据党政主要领导指示、批示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提出督查办理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明确督查对象和办理目标,拟写《督查通知》。
(二)通知下达。《督查通知》应由党政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发至督查对象。
(三)跟踪督查。在督查事项办理期间,党政办公室督办人员应与承办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并及时反
馈督查对象在办理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报告结果。督查对象应按《督查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办结后写出书面报告,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督查对象联合办理的事项,由牵头办理的部门(单位)负责起草综合报告。综合报告要准确、客观地反映主办部门(单位)、协办部门(单位)开展的工作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督查反馈。督查经办人员在收到督查对象书面报告后,要认真核查,一般事项经党政办公室审核,重点督查事项报请党政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时,根据相关批示意见,反馈督查对象继续办理或作办结处理。
(六)办结归档。党政办公室督查经办人员应将办理的各类资料,一并交由党政办内勤工作人员归档。
第九条办理时限:
(一)具体督查事项,应在《督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根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