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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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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
论文摘要公益诉讼是为惩罚公益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由于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和谐社会,并且公益诉讼与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基于公益诉讼的特性,公益诉讼必须通过群体诉讼达到社会的和谐。群体诉讼的扩散性纠纷解决功能、公共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程序保障功能都契合和谐社会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分析建立构想
一、公益诉讼的基本概述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和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息息相关,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它的主要内容有两个,即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这样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有两种,其中一个是由于被起诉的对象的不同或者是由于适用的程序法的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另外一个是由于提起诉讼的主体的不同而进行划分,而这一种又可以进行细分,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个人或者其他团体作为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另一种是由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后者称为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二)我国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了各级检察官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令规定,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进行诉讼。但是,直至清政府被推翻,该法也未能实施。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查署试行组织条例》,在最高人民检查院职权范围中规定: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的民事案件和一切行政诉讼,均有权代表国家参加。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诉权及行使这些权利的程序做了规定。之后一段时期内检察机关被取消,文革后虽重建了检察院,但民事诉讼的起诉权未恢复。目前,依照我国现行的诉讼法规定,同样也仅仅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而并未涉及起诉权、上诉权。
二、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劳动法侵犯农民工权益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但由于诉讼法领域理论和立法发展的滞后,导致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中,有许多典型的社会公益被侵犯的案例,这些案例的结果大都是原告方败诉,我们分析其中的共同点可以发现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导致的。这些案例的存在证明了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非常需要公益诉讼制度的保护,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在现代社会中,那些没有相关法律制度规制的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行政制裁,社会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我国建立相关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仅从现存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对比,可能不足以说明我国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迫切需求,而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却毫无保留的将其表现出来。1999年10月,美本计算机用户起诉日本东芝公司,美本计算机用户一下子变成了50万名美国用户,最后,东芝公司在开庭前与美国消费者达成和解,总共支付赔偿10亿美元。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