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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
复习题
1、行政立法的主体。对违法或不当抽象行政行为,谁有权撤销或改变。
2、行政立法的程序。
3、公务员对所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如何进行救济?公务员的有哪些权利。
4、行政机关的体制。我国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有哪些?
5、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有哪些。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谁有权予以撤销。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如何计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金。
7、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8、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受害人取得行政赔偿,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实现。行政追偿的条件。
9、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0、对某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谁申请复议?
11、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哪些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管辖权是怎样划分的?
12、行政复议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13、行政确认行为的特点。
14、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哪些效力?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相比较,主要特点是什么?
15、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合同缔结的方式主要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16、、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的权利。
17、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18、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19、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的撤诉。
20、《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判决形式有几种。撤销判决适用于有什么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有哪些形式。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