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转化型抢劫犯罪形态疑难问题
论文摘要转化型抢劫的犯罪形态是个较为特殊的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犯罪形态时出现了较多的疑难问题,在理论上厘清这些疑难问题,无疑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着手、犯罪未遂、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三个方面对转化型抢劫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为该些问题的合理解决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是非常常见的一个罪名。然而,由于转化型抢劫罪本身较特殊,因此这一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疑难问题。转化型抢劫的犯罪形态问题是出现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厘清,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转化型抢劫犯罪形态疑难问题概述
(一)转化型抢劫和转化型抢劫的犯罪形态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被视为是我国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又称“准抢劫”、“事后抢劫”等,从该条可看出,这一罪名要求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后,主观上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的目的而当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完成,于是故意犯罪就会出现不同的形态。犯罪形态就是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主要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是指转化型抢劫在发展过程中的停止状态。
(二)转化型抢劫犯罪形态主要存在的疑难问题
转化型抢劫的犯罪形态因为转化型抢劫本身的特殊性而较为特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定产生了许多争议,从而导致了较多的司法疑难问题。这些疑难问题主要有:
(1)如何认定“着手”?(2)是否存在未遂?(3)既遂与未遂标准如何认定?
下面,笔者将首先对对上述问题所存在的争议做一简单介绍并加以评述,然后针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论述。
二、转化型抢劫犯罪形态疑难问题的现有观点及其评述
(一)如何认定“着手”
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是转化犯,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重现一些疑问。关于“着手”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加以区分。若实施盗窃等行为前就产生转化的故意时,行为人开始实行盗窃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的“着手”;若由于其他原因呈现出停止状态之时或者之后才产生转化型抢劫的故意时,行为人开始实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
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为着手。
上述第一种观点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分情况讨论转化型抢劫的“着手”,未认清转化型抢劫侵犯双重客体的特征,不论行为人的基础犯罪出于何种心态,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时,上述三种行为都只单纯的侵犯财产权利,不可能转化。因此,以盗窃等行为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比较清楚的认识到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特点,将暴力或者胁迫行为作为“着手”是可取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
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具有犯罪未遂形态,有肯定论和否定论之争。持否定论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认为主张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的观点忽视了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区别,并且,从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可以看出,转化型抢劫也不存在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