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道路运输条例
主讲:徐春雷
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政府规章
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为什么不叫道路运输法?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如何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如何处理?
(例:汽车驾驶室内装修空气标准)
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删去了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举例)
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欺行霸市: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明确职责)(道条出台之前委托与授权的关系)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二节货运
第三节客运与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