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投标管理,保证招标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政府集中采购和招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学校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10万元,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所有项目,应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依法采购。
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或市政府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
。
(或标底)2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商业服务和产业承包类的整体项目。
(其中,同阶段、同类型、同规格的物资采购应作为一次性处理,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前款1、2、3所述招标项目遇有下列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经多次组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符合性标的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制作投标文件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4)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
第四条招投标的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标书的制定和招投标工作。资产设备处处负责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联系、项目审批。
。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招投标活动的每一环节,受理有关招投标争议。
。由学校采购、财务、项目主管(使用)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五条招投标的组织程序
。项目主管(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或计划的校内审批,由资产设备处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查汇总后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即,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若符合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则进入下列程序。
。资产设备处凭学校的项目或计划审批报告(应附标的物电子文档清单,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品牌型号或提供替代品、技术参数、使用功能、性质用途、大致单价、交货或提供服务日期、安装要求、付款方式及其他特殊要求),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报。若属政府分散采购则进入下列程序。
。招投标办公室牵头,与项目主管(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查并制订招标文件。
。招投标办公室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出售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投标文件。
。由学校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