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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事务所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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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律师事务所办事指南

1-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主席令第64号)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须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七)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
(八)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十)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须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申请人可以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
(范文4-1-1);
2、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申请人可以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范文4-1-2);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姓名页和副本照片页)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范文4-1-3);
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考核材料;(范文4-1-4);
5、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范文4-1-5);
6、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范文4-1-6);
7、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范文4-1-7);
8、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无其他职业证明(失业证、辞职证明、解聘证明等)(范文4-1-8)及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范文4-1-9);
9、无刑事犯罪记录申明(范文4-1-10);
10、近期正面免冠2寸蓝底着律师袍彩色证件照二张。
(二)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C证人员申请执业的,还需提交参加司法考试报名时的户籍所在地证明(户口薄复印件(本人页和户主页)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范文4-1-11)等);
(三)被注销律师执业证的重新申请执业的,还须提交原执业证注销证明(范文4-1-12);
(四)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任职于普通高校的,普通高校出具其从事法学教育经历证明(任教科目授课表等)及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范文4-1-13);
2、任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研究的,科研机构出具其从事法学研究及其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3、所在普通高校或法学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范文4-1-14)。
(五)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还需提交拟申请执业的法律援助中心聘用(任用)正式文件(范文4-1-15);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需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包括:1、形式材料的实质调查审查意见;2、C证申请执业的,需出具申请